问题 | 能否靠“偷一罚十”条款解决超市品损问题? |
释义 |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不仅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其规定无效。此外,商家无权行使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商家贴出的“偷一罚十”告示在行政法和刑法上都站不住脚。 法律分析 一、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真的有效吗 1、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吗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2、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 站不住脚的。 拓展延伸 超市货物损失应如何合理赔偿? 超市货物损失应如何合理赔偿?在面对超市货物损失的情况下,合理的赔偿是必要的。首先,超市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货物损失并记录相关证据。其次,对于意外损失,超市应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及时补货和赔偿。对于顾客造成的损失,超市可以考虑采取“偷一罚十”条款等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超市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政策,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最重要的是,超市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货物管理和保护意识,以减少货物损失的发生。综上所述,超市货物损失的合理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结语 商家的偷一罚十规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在面对超市货物损失时,应建立监控系统、与供应商合作、制定明确赔偿政策,并加强员工培训。合理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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