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
释义 |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 一般来说,未满18周岁的人都可以是未成年人。当然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主要收入满足生活需要的,可以视为成年人,这当然是个例外情况,我们在此就不做过多阐述。细分一下,未成年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10周岁以下(不含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两种人在校期间自身收到的伤害或者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或者人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学校和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各自不同的责任。 二、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的伤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学校实施的是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首先考虑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大小结合第三人偿付能力大小确定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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