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告 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此公告期各地规定有所不一,如上海市规定为3个月。 4、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小编认为这一补偿原则应以市场评估作价为基本原则,评估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基本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根据以上梳理,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国有土地收回原本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详细的操作流程,但是,现实情况下,一般采用协商收回的方式,该方式虽具有灵活性,但往往因土地使用者的期望值及不客观对待导致差异,在此情况下只有启动依法收回的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开展此项工作应充分考虑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尤其需要从依法行政角度看待此项工作,从项目落地开始就应当启动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拟定及审批流程,同时启动协商程序,如协商不成,及时推动依法收回的流程,以避免长时间协商但又未启动收回方案拟定及收回流程所带来的障碍和时间拖延问题。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