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出院时提供患者、交款人、办理出院手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原因;如住院时交的是支票,还需要提供开具支票的单位证明信,证明信上要注明患者姓名、支票号、金额。住院结算科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补办,补办的住院预交金收据上需要经办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