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法律主观: 林地纠纷应该找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林地纠纷时,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