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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定义及其具体规定。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这些规定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民主宪政体制,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
    法律分析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
    行政垄断是中国独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便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二、行政垄断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拓展延伸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排他性地控制市场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政府设置较高的关税或补贴、限制企业进入市场、强制性的规定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还可能对消费者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
    1. 政府设置较高的关税或补贴,使得只有少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从而排斥了更多的竞争者。
    2. 政府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对环境、安全等要求过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限制了市场的发展。
    3. 政府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这些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其他企业则受到限制。
    4.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力,导致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垄断行为,而政府却置之不理。
    这些行为都属于行政垄断,对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都会带来负面影响。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法规和政策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行政垄断的出现。
    结语
    行政垄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当时的经济现象,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有相似之处,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垄断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其中,抽象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是两种不同的类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民主宪政体制,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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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