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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担保需要哪些手续?
释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而执行法院不应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人民法院应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条件,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担保物是否合法,担保范围和期限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需经法院认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才能产生效力。
    法律分析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执行的担保人);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5、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也同意担保,不一定就能产生担保效力,还需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应予认可,接受担保;认为担保手续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补办手续;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不应接受担保。
    结语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以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执行担保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并经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不应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按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获得同意。人民法院应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条件,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范围和期限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需经法院认可方可产生担保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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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