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能否将物品交由行纪人处理? |
释义 | 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然而,如果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或者快要腐烂、变质,并且行纪人无法联系到委托人,法律赋予行纪人合理处置委托物的权利,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未尽到通知委托人或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将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置委托物。 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结语 行纪人作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代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在委托物交付时若有瑕疵或即将腐烂、变质,行纪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处置委托物。然而,若行纪人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扩大的,行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瑕疵未记录存证并未及时通知委托人的情况,应当承担委托物瑕疵、毁损或灭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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