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口外地大学生落户指南 |
释义 | 外地大学生在海口落户的规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程序包括向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受理审核、审批和通知申请人结果等步骤。落户时间为3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外地大学生在海口落户的规定如下:从2003年开始,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只需凭与海口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证明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2、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下载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11个工作日内办结。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直接通过房东与租户协商达成租赁协议。 2. 在双方达成租赁协议后,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房东和租户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信息予以备案。 5.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房屋租赁协议。 6.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7.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结清房屋租赁费用。 8. 租赁双方应当共同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不得损害房屋结构、设备设施等。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屋租赁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租赁双方通过协商、登记备案等方式,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有效。同时,各方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租赁关系的良好秩序。 结语 外地大学生在海口落户的规定如下:从2003年开始,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只需凭与海口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证明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下载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时间:全程一般1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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