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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儿出嫁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宅基地所有权不属于使用人,不属于其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属于使用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而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其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宅基地上的住宅及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到底可以继承吗?
    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可以继承的宅基地分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权利,如果继承人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适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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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