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