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风险提示:禁止销售单位销售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天津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