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怎么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
释义 |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一、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二、缺陷责任期是多久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开始计算时间如下: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当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的有效期要相应延长到承包商完成所有的缺陷修复。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怎么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另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专用条款15.4.1保修责任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均有明确约定。 故施工单位可填写“按****年*月**日签订******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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