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行政监管部门申请对资格预审进行复审,并经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到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但评审专家认为其评审没有任何问题,不同意进行复审,且主张评委会是依据投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的,没有核实真实性的义务。最终沟通无果,招标人不得不在评审报告上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