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投诉解决的。公民办理户口,应到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公民符合户口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告知明确理由。 公安部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因此,只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派出所拒绝办理的,可以到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它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二)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三)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