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2、审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批准,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登记,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风险提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