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是指有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客观: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