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改增建安票怎么开 |
释义 | 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需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并预缴相应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因此,建筑企业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并预缴相应的税款。 法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需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并预缴相应的税款。 二、相关法律知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结语 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需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并预缴相应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等。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四条 【拒绝证明的代替-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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