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区别 |
释义 | 本文探讨善意取得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善意占有包括过失占有和无过失占有,而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无权处分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在主体方面,善意占有需要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的区别在于性质、取得方式和取得财产的主观状态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的区别在于,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下举例说明: 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 二、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时效取得是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它的构成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这一事实的存在为构成的前提,而善意取得是以取得人取得并占有财产为基础的,不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必要,故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同。善意取得人是通过从不法转让人手中受让而取得财产占有的,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则是通过直接现实的方式取得财产占有的。 取得财产的代价不同。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无偿取得财产者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时效取得的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一般都是没有支付对价的。 取得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怀着善意、即不知情,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原则上应为善意。但其要求没有即时取得那么严格。 取得财产的事实根据不同,善意取得人借以取得财产的行为,除不法处分欠缺处分权这一点外,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律部门的有效要件。而通过时效取得财产的人一般在取得财产的占有时是事实取得的。 拓展延伸 善意占有是指在他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善意占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就该物的妨害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占有的分类有三种: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和基于扶养关系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他人,基于扶养关系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他人负有扶养、赡养或者扶助义务,并占有人身、财产权利的。 善意占有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善意占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的区别在于,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就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可以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并且要求占有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两者性质不同,时效取得是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一种,它的构成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这一事实的存在为构成的前提,而善意取得是以取得人取得并占有财产为基础的,不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必要,故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取得人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同,善意取得人是通过从不法转让人手中受让而取得财产占有的,而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则是通过直接现实的方式取得财产占有的。取得财产的代价不同,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无偿取得财产者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时效取得的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一般都是没有支付对价的。取得财产的主观状态不同,善意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怀着善意、即不知情,时效取得中的取得人原则上应为善意。但其要求没有即时取得那么严格。取得财产的事实根据不同,善意取得人借以取得财产的行为,除不法处分欠缺处分权这一点外,其他方面均符合法律部门的有效要件。而通过时效取得财产的人一般在取得财产的占有时是事实取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t第二百三十五条\t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t第三十六条\t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