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不以申请人的主观要求来确定,而是有严格的政策界限的。贷款申请人所购住房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也不相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2003年以房屋总价款的80%作为贷款限额)。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2000年确定的规定比例为4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休或退休时间后5年)。 (4)不得高于全市最高贷款限额(2003年有的城市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共同借款的,前 (1)、 (3)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贷款期限以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5年为限。贷款申请人购买存量住房的,前 (2)、 (3)调整为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第一条 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85%下调至1.6%。 第二条 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下调至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25%下调至3%。 第三条 从2015年6月28日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利率,按照调整后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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