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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籍证明是否能够开具
释义
    户口本迁移后曾用名消失,导致无法使用原曾用名的账户。户籍警察要求提供原户籍地的证明,但档案已迁走,无法开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填写“曾用名”选项。
    法律分析
    户口本迁过来之前有曾用名,现在的户口本上没有了,但是以前的账户是用的曾用名,现在没有曾用名就用不了?现在找户籍警她们说要到原先户籍的地方开证明,可是原来的户口已经迁走了,已经没我档案了,证明也开不了,然后这边的户籍警说那就不可以加在该前提下,是不能也不需要填写“曾用名”的:1、户口本的“曾用名”是指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名字与当事人曾经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须体现时应该填列的选项
    拓展延伸
    如何办理户籍证明?
    办理户籍证明通常需要以下步骤: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如公安局或派出所,咨询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清单。一般而言,您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格等相关文件。其次,按照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然后,前往户籍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或面试。最后,等待办理结果,通常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办理完成后,您可以领取户籍证明文件。请注意,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前与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结语
    办理户籍证明时,若因户口本迁移导致曾用名无法体现,您可以尝试以下步骤:首先,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其次,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然后,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可能的核实或面试;最后,耐心等待办理结果。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办理前与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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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