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姓名来进行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排他的归属主体。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证权属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是由土地的所有者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颁发证书,证书的权属在于集体,而国家土地由于使用的方式不同,需要使用者进行报备,这相当于证明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其土地使用证的权属就在于使用者。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