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运输证是什么证件 |
释义 |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齐缝章必须相合,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 凡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经营业务,应当首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再提交以下材料来办理道路运输证: 1.经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应提增车申请和相关证明,《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表》(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后,方可购置营运货车。 3.经批准购置的营运货车,挂牌后持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到道路运政机构领取和填写。 4.购置外籍的营运货车的,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机构开据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其它手续按新增车办理。 5.已经办理营运手续,因车辆产权变更的,还须提交原车辆管理档案以及原车籍地运管部门车辆转出证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证明和车辆技术档案。申请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还应提供专用车辆条件状况检测证明。 6.经查验和审批后,办理营运证上述材料须携带原件,其中行驶证的登记证书复印2份,身份证明复印1份,复印件一律为A4纸。 车辆彩色照片3张。 道路运输证未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年审,或三年一次换发的,都会被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外籍车辆如运输违章,需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处理的,扣下主证,将待理证交经营者继续运行,填发违章通知书,连同主证寄送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 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 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 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又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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