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在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每小时不能超过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城市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城市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其它限速规定: (1)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2)隧道、隧道群限速值一般按照80公里/小时,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一般低于主线高速20公里/小时,急弯和立交匝道按设计速度进行限速;ETC车道限速值为20公里/小时,货车记重收费车道限速5公里/小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