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招投标及其适用范围 |
释义 |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进行招标,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信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它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有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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