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越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行政部门根据委托办理不属于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超越职权); 2、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分两种情况: (1)下级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 (2)超越了法定处罚幅度。 3、超越了业务范围。这是不同类行政机关之间常见的超越职权形式。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4、行政机关行使了应当由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行使了应当由法院行使的强制执行权,属超越职权; 5、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认为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超越职权的又一特殊表现形式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