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是指什么?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从宽处罚情节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1、法定减轻;2、酌定减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从宽处罚情节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1、法定减轻;2、酌定减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减轻处罚的第二种情形,刑法对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次刑法修改,对这种减轻处罚情况的适用,在程序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规定这种情形若要减轻处罚,必须逐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这样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二、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类型? 1、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从犯; (4)防卫过当; (5)避险过当; (6)胁从犯; (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犯罪以后自首的; (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 (6)预备犯; (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我国刑事处罚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同时分为了应当减轻处罚与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法定情节,那么也会必然导致会被减轻处罚。 在我们国家犯罪分子如果存在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那么可以进行减轻处罚,具体的情节是指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是造成损害的中止类型的犯罪以及从犯,这些案件当中的犯罪人员都是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中。该修正案对《刑法》中部分条文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其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情节轻微:部分犯罪行为在触犯刑法时,若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可以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减轻处罚。 2. 主动认罪悔罪:部分犯罪行为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等,则可以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减轻处罚。 3. 积极赔偿损失:在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则可以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减轻处罚。 4. 特殊群体:对于部分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在犯罪行为中,若其情节较轻,则可以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减轻处罚。 这些规定使得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减轻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绝对,具体刑罚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从宽处罚情节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1、法定减轻;2、酌定减轻。需要说明的是,减轻处罚的第二种情形,刑法对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次刑法修改,对这种减轻处罚情况的适用,在程序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规定这种情形若要减轻处罚,必须逐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这样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二、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类型?1、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2、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未遂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04-27)\t第九十五条\t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04-30)\t第三十五条\t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18-01-25)\t第八十六条\t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5、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6、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附件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 附件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二、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四、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附件5: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二、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三、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四、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核对、询问,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五、对于有被盗抢嫌疑的,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六、发现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纠正。 七、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驾驶证嫌疑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依法扣留车辆。 八、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满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九、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所持驾驶证有伪造或者变造嫌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驾驶证作为证据扣押。 十、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无效,同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附件6: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一、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 二、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三、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四、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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