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一、签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签其他合同的注意事项可以参考签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合同,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方式,还有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其中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必备条款。 二、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居间合同主体为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直接达成一致协议,居间合同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