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备案制中医诊所申请条件 |
释义 | 一、备案制中医所具备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报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需要中医诊所举办人自主对诊所周边环境进行如实反映,例如诊所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 (6)消防应急预案。(仅要求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诊所平面布局图; (8)诊所设备清单;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时办法主要内容有: 1、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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