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跑官要官如何界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跑官要官”现象是“官场”腐败的一大顽症。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些干部为了达到升迁的目的,千方百计地跑上级领导、跑推荐人、跑选举人,以得到上级的提名,拉到足够的推荐票、选举票。在他们看来,“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似乎已成为目前当官的“潜规则”。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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