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履行方式 |
释义 | 施工合同主要以工程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一、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合同履行期限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在履行期限内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但如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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