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技术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部分。 (一)技术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是指除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履行合同的以外,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是指技术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等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使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合。适当履行还包括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法适当等。 3、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完全与验收标准相符合。对于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履行什么标的。 (二)技术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1、技术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技术合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又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就履行期限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如果各方不能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2、技术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如果当事人各方没有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或履行地点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明确解决。如果各方就合同履行地点达不成协议,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验收标准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签订的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可按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