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