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保险转移怎么经办 |
释义 | 养老保险转移的经办流程如下: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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