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员算是辞退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退回劳务公司不算辞退。因为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规范的劳务派遣退工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一)法定退回《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即时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派遣员工的下列6种行为,都会导致立即退工的发生: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派遣员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性退工则是指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岗位用工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将派遣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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