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公司破产后所产生的债务需要进行清偿。公司破产后剩余财产是指破产人在宣告破产时和破产程序结束前所拥有的用于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破产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和债务人不当得利债务,包括诉讼费用的管理费用、价格变动和债务人财产分配费用、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费用、报酬和聘用职工的费用。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