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上诉的结果是什么 |
释义 | 上诉期过后,没有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法院不再接受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只要不服判决,都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不上诉的也无需审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旨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当事人正是以诉讼请求的方式将自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所要达到的实体效果表现出来,诉讼请求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和请求。任何一个诉讼必须具备诉讼请求这一要素,否则诉讼不成立,诉讼也无法进行。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派生于当事人的处分权。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以新的诉讼请求替代原诉讼请求的行为。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放弃原诉讼请求与提出;新诉讼请求两方面行为的结合,其放弃诉讼请求有别于单纯的放弃诉讼请求,而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为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也可以变更全部诉讼请求。无论属于哪一种变更,当事人都不能直接地、完全地更换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不能变更诉讼标的。 一、民事诉讼开庭减少标的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开庭减少标的是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退诉讼费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法院应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结果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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