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4月,某公司开发商场,并对外销售该广场商铺。 2021年7月,张三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了一间商铺,并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商业广场经营不善导致商户经营不景气,故部分业主向某公司提出了退房要求, 某公司为 自救,决定对商业广场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并陆续与广场其他商户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但此时张三仍坚持不退商铺,导致某公司新方案无法进行施工,使得某公司拥有的3万平方米建筑完全闲置。故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尽管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但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及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某公司向张三全额返还原购房价款、商铺的增值款及补偿款。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进一步阐明,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成本远超于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时,为了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合同僵局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久僵不下并对双方均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形成合同僵局会抑制交易效率、浪费资源、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故应合理运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允许违约方自救来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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