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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级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生效前的乡村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主要思想是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实事求是、灵活多样,具体措施应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而《民法典》生效后的规定则包括财务清理化债、削减高息降债、清收债权还债、划转债务减债、盘活资产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债、协议还债、落实减免政策清债、节约支出化债等措施。主要思想是财务清理化债、削减高息降债、清收债权还债、划转债务减债、盘活资产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届时该条例将被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是,对于经过核实的乡村债权债务,应该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处理,分期分批地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中做到实事求是、灵活多样,哪种措施适合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债务化解的,就采取哪种措施;哪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1、财务清理化债
    对财务清理中发现收入不记帐和重报、虚报支出的要如数追回;属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交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清理过程中追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削减高息降债
    对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政策,双方协商,从审核确认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经管站核准后统一换据。乡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并根据乡村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严禁高息借款。
    3、清收债权还债
    对单位和个人拖欠乡村的款项,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对农民个人的税费尾欠款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促其主动偿还。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由村与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年度偿还。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欠款,限期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依法严肃查处。
    4、结对抵冲销债
    对乡村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销集体负债额度。对村欠农户款,农户欠村款,经当事人同意,办理债务冲抵手续,重新立据。对因给农户垫付农业税收和统筹款而发生的贷款,经银行或信用社、农户双方同意,将贷款主体向农户延伸,由农户自愿立据承贷偿还。
    5、划转债务减债
    对以乡村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的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倒闭的,可先行挂帐,待农村牧区经济进一步发展,乡村经济壮大后再作处理。
    6、盘活资产还债
    乡村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四荒”等资源,经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报市政府审定,并将估价结果进行公示,然后再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7、发展集体经济化债
    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乡村债务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民营经济,并通过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8、协议还债
    乡村所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暂无还债能力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
    9、落实减免政策清债
    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务,予以核销,不再向农牧民追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对乡村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转移,其债务原则上随之划转。
    10、节约支出化债
    严格按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有关政策,控制乡村非生产性支出,其节约支出用于还债。实行村帐乡镇代管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核定村办公费标准,包干到村、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由上级组织召开会议、各类培训和达标升级活动,所有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者负担,不由村级财务负担。
    拓展延伸
    乡村债权债务化解策略:因村、因债、因地制宜
    乡村债权债务问题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化解乡村债权债务矛盾,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村、因债、因地制宜是化解乡村债权债务矛盾的有效策略。因村指的是根据不同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债权债务化解方案,因地制宜指的是根据不同村的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在因村方面,应根据不同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债权债务化解方案,如通过发展特色产业、扶持农村企业、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途径,提高村庄经济收益,减少债务压力。
    在因债方面,应根据债权债务的不同类型和期限,制定不同的化解方案,如通过债务置换、债务减免、债务分期还款等途径,减轻农民债务负担。
    在因地制宜方面,应根据不同村的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发展特色农业、扶持农村企业、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提高村庄经济收益,减少债务压力。
    总之,因村、因债、因地制宜是化解乡村债权债务矛盾的有效策略,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促进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语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也同时失效。在此背景下,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也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乡村债务的化解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处理,分期分批地逐步化解。具体做法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认可的方式。同时,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财务清理化债、削减高息降债、清收债权还债、结对抵冲销债、划转债务减债、盘活资产还债、发展集体经济化债、落实减免政策清债、节约支出化债等举措均可作为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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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8: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