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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弃婴如何办理手续
释义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所以,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以领养弃婴。相关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局应当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需提供收养人申请书、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证明以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单人照2张和2寸合影照1张,在登报满60天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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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