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弃婴的程序: 1、收养人可先向当地发现弃婴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2、到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夫妻生育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认为不应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4、并向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养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最后,持上述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弃婴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