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以提起刑事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文书如下: 1、公安机关发给的无罪释放证明; 2、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3、检察机关的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 4、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生效判决; 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再审无罪判决。 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1、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以确认论; 2、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财产的,予以确认; 3、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的,予以确认; 4、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