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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住所地:**县****镇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致**县人民政府
    赔偿请求人:***
    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并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开实施了,这部法律的制订,既借鉴了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些经验,也充分注意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有着自己的特色,但这毕竟是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试从国家赔偿法中所未确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一番探讨。
    《国家赔偿法》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从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行为也应列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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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