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买房,未婚情况下男方还贷款,能分增值部分吗? |
释义 | 不能。 我们先理清婚后还贷为什么要分增值部分: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是这样的。法律不保护未婚状态的男女关系,男方选择帮女方还贷,一般会被认定为是赠与或者借款。 从公平的角度讲,认定为借款比较合理,分手时女方应该还给男方的还贷部分。 但从常理来看,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当然,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的话,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男方也是可以拿回这部分钱的。 所以,男方的增值部分肯定是没有的。 除非男女双方有约定,虽然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实际是双方一起购置房产,那么这个时候男方是可以按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割增值部分的。 一、夫妻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予分配。(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不予分配。(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协议或均等分配。(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议或均等分配。(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如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二、结婚买房写什么人的名字更为合适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第二、写父母的名字。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 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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