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看具体情节。私刻公章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伪造公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章罪,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印章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所处的刑罚完全不同。此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即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印章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同时该罪还是故意犯罪。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