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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购令下子女与父母能否互赠住房
释义
    一、限购令下子女与父母能不能互赠住房
    按照限购令的规定,"赠与"物业也同样需要纳入限购的范围。因此,如果父母已用子女名义购房,则子女未必可以如愿将物业"还给"父母。
    子女能否把房子"还给"父母要视情况不同而言。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父母是外地人,如果父母在广州十区没有住房,父母不需要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可以接受1套赠与房。但如果外地的父母已经有1套广州十区内的住房,就不能接受子女的赠与房了。
    第二种、如果父母是广州市户籍的,父母没有广州房产,最多可以接受子女的两套住房赠与,父母已经有1套房产的就只能接受子女的一套住房赠与,但如果已经有了两套房产的就不能接受赠与了。
    联合购买,成年后子女仍可购房
    而先前,有不少市民由于担心遗产税,于是购房的时候,将子女的名字也挂上了,作为与子女联合购买的物业。谁料,限购令杀到,由于具有房产记录,反而让子女没有了购房的资格。比如某广告公司从业人员小李便是这样。小李的爸爸妈妈两人各有一套住房,当时购买的时候都是和小李联名购买的,这样等于爸妈有两套房,而已经成年的小李的名下也有两套住房了。那么,小李还能不能把房子赠与父母,以此获得购房机会
    对此,陈*旺表示这属于例外情况,针对父母子女之前已经共有产权的住房,即使父母或者子女已经被限购,其中一方还是可以把自己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只要成年子女把房子"还给"父母后,成年的子女仍可具有独立购房的资格。
    二、因限购令违约要承担责任
    “限购令”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施行的一系列以限定在某个行政区域内购房人群特征为核心的抽象行政行为,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
    限购政策的出台,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出现的情形,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均不知情,应属于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原据以订约的客观环境发生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巨大变化,导致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合同目的或没有必要的,双方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解除或变更合同,并免除双方由此而生的违约责任。
    政府、银行相关房贷政策的调整,应该属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为合同买卖双方对于房贷政策的调整是不能预见和左右的,而如果买方继续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将会使其在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政府出台了限购令政策,使购房者丧失了购房的资质,而限购令政策的实施,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均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的房款。当然因双方均无过错,所以双方也自然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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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