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开始说免费送后面有说收费是属于欺骗吗 |
释义 | 商家欺骗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商家和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商家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法律分析 商家这种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拓展延伸 免费送后面突然变收费,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描述的情况,免费送后面突然变收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如果在免费送的前提下,事先未明确告知后续会收取费用,且存在明显误导或虚假宣传,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然而,如果在免费送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后续可能会有收费,并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选择权给消费者,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欺诈。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证据来进行判断。建议受影响的消费者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结语 商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引起消费者的警惕,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并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免费送后突然收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建议受影响的消费者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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