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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考验期是多久的不起诉附加条件?
释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限应与罪行、人身危险性、刑期、同案犯和条件不起诉决定相适应。对于严重犯罪和有违法劣迹的未成年人,考验期限应较长。同案犯的考验期限应相同,主犯的应较长。避免设置过长的考验期限,以免与取保候审期限冲突。对于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变更,决定主体应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考验期限应当与罪质相适应。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
    二是考验期限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
    三是考验期限应当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
    四是考验期限应当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当的同案犯,考验期限应当相同;主犯的考验期限应当长于从犯;不分主从犯或者都是从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考验期限也应有所差别。
    五是应当尽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验期限,预留考验期变更空间,同时避免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考验期限未满的尴尬。
    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限)。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变更考验期限的决定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长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变更,但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委会决定的,则只能由检委会来变更。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贯表现和帮教条件相适应。同时,考虑同案犯的平衡和避免考验期限与取保候审期限不符的尴尬。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限变更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并由相关决定主体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四章 录 用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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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