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枣庄市居民立户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本文报道了枣庄市实行户口登记制度,以对家庭和集体进行划分。家庭户和集体户的设立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件、住所证明等。单位户的设立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对于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集体户登记户口。最后,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不符合家庭户或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法律分析 枣庄市实行户口登记制度,以家庭或集体为单位进行划分。 二、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注: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四、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五、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 (2)办公场所权属证明; (3)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六、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 七、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拓展延伸 枣庄市家庭户和集体户的设立标准,根据《枣庄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土地,可以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村内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方式流转。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村内土地、村内荒地、村内空闲地、村内闲地、村内零星土地、村内沟渠、村内道路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村内土地承包方式流转:村内土地、村内荒地、村内空闲地、村内闲地、村内沟渠、村内道路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村内土地、村内荒地、村内空闲地、村内闲地、村内沟渠、村内道路等。因此,枣庄市家庭户和集体户的设立标准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村内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方式流转。 结语 枣庄市实行户口登记制度,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设立家庭户需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设立集体户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申报,并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十四条\t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条\t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二十七条\t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