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犯罪如何调查取证 |
释义 | 该文主要介绍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的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律师在开展社会调查时,应保护受访对象的隐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 法律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我国《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告知受访对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并将此记入笔录。 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在开展社会调查时收集的能够证明未成年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并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取证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程序规定,确保案件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合规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辩护策略也具有特殊意义。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认知,无法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其辩护策略应注重从心理、生理等方面进行,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人辩护律师也应关注其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取证和辩护策略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也明确规定了律师进行社会调查时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犯罪取证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一百零五条\t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五百六十八条\t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二百二十一条\t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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